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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作者:HiMed医创合作社群 | 发布时间: 2018-09-26 | 3420 次浏览 | 分享到:
9月21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了最新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规定了最新的专利申请及年费资助奖励政策,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是该办法第一次进行修订,相比2017版修订内容幅度较大,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新《资助办法》重点修改了哪些内容。

新《资助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

一、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增加创新内容;

二、鼓励高质量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

三、支持海外专利布局;

四、简化手续,方便资助申请。

 

与原《资助办法》的变化

(一)调整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方式和力度

1、提升申请质量。取消发明专利申请后即可申请资助方式,不支持未能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引导专利申请人更注重专利的申请质量。

 

2、简化办理流程。将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等授权资助在授权后按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500元的方式资助申请人;将授权后的第二、三年的年费资助整合起来,按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500的方式资助申请人。将原来的按比例资助改为定额资助,资助申请人无需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

 

3、扶持小微企业。取消对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申请人代理费普惠资助的方式,改为支持小微企业获得的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00元。

 

4、鼓励高质量专利和专利运营。增加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一次性资助10000元;增加对权利稳定性好(授权后维持八年以上或复审维持专利权有效)和投入实际运营(实施专利权转让或许可、用于专利质押和保险)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一次性资助3000元。

 

5、规范扶持政策。取消对已享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缴有关专利费用政策的发明专利授权和年费资助。

(二)取消对实用新型和外形设计专利的资助

由于实用新型和外形设计专利申请和维持成本相对较低,此次修订取消对实用新型和外形设计(包括国外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

(三)调整港澳台地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力度和限额

1、根据国内发明专利一般资助力度的调整情况,下调港澳台地区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额度,每项发明专利资助由不超过5000元调整为不超过3000元。

 

2、针对国外专利申请授权费用高,成为企业海外专利布局较大负担的情况,提高国外专利资助上限标准。为鼓励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每项通过PCT途径申请并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在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额度调整为不超过5万元,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获得授权资助额度调整为不超过4万元,每项发明专利仍然最多支持5个国家。

 

3、鼓励企业加大海外专利布局力度,调整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从不超过1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1000万元。





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专利质量,提升专利工作水平,支撑本市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们对《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2017〕6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2日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发挥专利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支撑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是指在市级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 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四条 专利资助遵循“提质增效、促进运用、突出重点、诚信申请”的原则。

 

重点聚焦国家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提升专利质量和促进转化运用。

 

第五条 凡已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有关专利资助资金的,不得重复资助。

 

第六条 市专利主管部门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和拨付以及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一般资助

 

第七条 一般资助是指对本市单位和个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一般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权人;

(二)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发明专利)专利权人;

(三)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资助申请人应为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且符合第三条规定。

 

第十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授权资助

授权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

(二)年费资助

缴纳授权后第三年的年费之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不再予以(一)、(二)项资助。

(三)对小微企业获得的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000元。

(五)对权利稳定性好或投入实际运营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3000元。

 

第十一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资助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或地区。其中,通过PCT途径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人民币4万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三条 市专利主管部门受理资助申请后,国内专利和港澳台地区专利在15个工作日内,国外专利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资助的决定。

 

第三章 专项资助

 

第十四条 专项资助是指对市专利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其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方面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

(一)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

(二)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

(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

(四)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

(五)专利人才培训;

(六)专利维权;

(七)其他专利工作。

 

第十六条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在两年试点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两年示范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第十七条 根据被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提交的专利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市专利主管部门在2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预拨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期满后,市专利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拨付专项资助的余额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专利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九条 资助申请人如有非正常申请行为,或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五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受委托的单位在代理专利申请或承担相关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资助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办理资助,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专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2017〕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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